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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法BOB全站院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召开

2022-11-13 03:46:45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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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1日,日照中院举办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法院护航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日照中院副院长王磊、执行局副局长阳城和莒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席刚参加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今年1—10月,全市法院共审结商事一审合同纠纷案件9749件,同比下降3.4%。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情证据错综复杂。部分中小微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缺乏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全面了解,对外业务往来繁杂,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往往无法充分收集证据。

  二是疫情形势影响较大。受疫情及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中小微企业履约能力、履约质量下降,因货款及租金支付不及时等违约情形导致的案件数量增多。

  三是纠纷矛盾激化突出。一、二审审结的涉企商事纠纷案件主要结案方式为判决,调解撤诉率维持在30%左右,远低于判决率和其他案件调撤率。

  四是纠纷类型走向多样。新类型或涉新因素案件出现,网络买卖合同案件、涉疫企业案件等数量逐渐增多。

  一是依法妥善化解因疫情影响引发的涉企纠纷。密切关注餐饮住宿、批发零售、旅游、客运、物流等就业容量大、受疫的行业领域和服务企业,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妥当处理涉企减免租金、延期还款等诉讼请求,保障惠企政策落实见效。

  二是充分考虑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影响,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全市法院审结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案件3件,涉及债权总额10亿余元,帮助千余名员工稳定就业。

  三是增强针对性法律服务,促进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围绕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两级法院院领导带队深入中小微企业走访和调研,了解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发放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案例汇编,进行辅导授课,帮助消除生产经营隐患。

  四是用好在线诉讼机制,助力降低诉讼成本。有效利用在线诉讼机制和线上平台开展案调解件工作,如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减缓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同时也降低了诉讼成本。

  五是依法出具调查令,助力企业有效维权。针对中小微企业事前风险预估能力低、事后调查取证力量弱的难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及调取证据的难度,必要时出具律师调查令协助调取证据,以查清案件事实。

  一是依法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案件,鼓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促进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等规定落地生根。对于中小微企业为融资而签订的企业对赌协议、让与担保协议等BOB全站,尽量维护协议效力,拓宽企业融资担保途径,增强企业融资能力。

  二是畅通资金渠道,缓解融资难题。对暂时受困企业提出的临时解除保全措施转贷融资的申请,综合评判、因案施策,做到风险可控,帮助企业化解资金难题。如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查封公司不动产权后,对公司已与银行达成融资方案,需用已保全的不动产权作抵押从银行融资的,法院积极协商保全措施的变更,避免了因保全措施而堵塞企业融资渠道。

  三是建立健全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净化民间借贷市场环境。在梳理近年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基础上,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并抄送公安、金融监管等部门,同时向税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职业放贷人放贷收入征税。对于名录内职业放贷人所涉民间借贷案件,统一规范裁判尺度,严格审查“当头抽利”“隐性高利”等违法情形,已累计在数十起案件中认定职业放贷人,有效降低了中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成本。

  一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化执行办案方式。针对生产经营形势好、可盈利的中小微企业财产,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助力企业渡过难关。如在执行某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件过程中,企业已复工复产且希望继续经营筹措款项偿还欠款,法院综合研判后决定暂不采取传统强制措施,鼓励其通过自筹资金优先偿付职工工资。目前公司新闻,被执行人经营情况向好且已主动履行近20万元,剩余款项也在积极履行中。

  二是回应市场主体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需求,避免僵化保全执行。对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BOB全站,尽量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做到既保护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因保全公司账户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是做好执行和解工作,保持市场活力。对于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流动困难不能清偿执行债务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法为中小微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如在某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从保工复产的角度出发,反复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解释,最终确定暂不查封、拍卖申请执行人机器设备等调解方案。目前,被执行人企业正按和解协议约定积极履行中。

  问:请问王磊院长,涉金融纠纷是法院案件审理的重要方面BOB全站,而中小微企业大多面临资金紧张或者融资难题,因此涉诉的情况也比较多。那么请问金融审判领域中具体是怎样落实对中小微企业保护的?

  王磊:在金融案件审理中,全市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政策,依法帮助中小微企业有效破解担保圈、担保链危机,挽救陷入担保圈的优质企业。比如在审理的某银行诉某食品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银行未对货物办理第三方监管即释放提单给开证申请人,而开证申请人处分货物后未将货款用于偿付信用证垫款,我们认定银行放弃了债务人的质押担保,而免除了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同时,依法确认融资租赁、保理、店铺经营权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渠道。另外,针对中小微企业对民间融资(即民间借贷)依赖程度较高的问题,日照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了规制职业放贷人办法,依法规制职业放贷、高利贷、套路套等不法行BOB全站为,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有效降低了中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成本。

  问:请问王磊院长,中小微企业陷入困境之后,有可能会进入重整或者破产程序,法院对于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有什么举措吗?

  王磊:日照中院出台的《关于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第15条明确要求,针对陷入困难的企业,要积极引导,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使企业获得再生。在这些陷入困难的破产企业中,职工除了工资难以保障之外,社保和医保费用也常常拖欠,导致职工的社保和医保中断,影响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以往,如何打通补缴渠道、如何争取更优惠的政策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者制度依据,今年日照中院联合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出台了《关于推进解决破产困难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建立了企业破产处置社保税务司法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法院、破产管理人、人社部门、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各自的职责,并就破产因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核查、异议处理、缴纳问题和欠缴医疗保险费等有关问题如何具体操作作了明确规定,解决了破产企业在处理欠缴的职工社保医保问题时如何查询、如何确定数额、如何提报资料、如何核销等等关键性问题。这个制度是完全立足于日照市本地的情况制定的,在全省属于首创,所以目前对于该方面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日照法院是走在前列的。

  问:请问阳城局长,在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法院执行工作有哪些举措?

  阳城:为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司法支持力度,全市法院部署开展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同时为进一步提升涉企案件执行到位率,专门开展了涉企案件执行工作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以确保这类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应执尽执、应结尽结。活动中,全市法院共执结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案件1207件,执行到位72187.77万元。

  工作中,全市法院坚持柔性引导与强制威慑并用,依法妥善化解涉企矛盾纠纷。一方面,严格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短暂资金流动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企业,依法审慎适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坚决防止因过度执行影响企业正常运行。比如,如果整体查封明显超出债权额,能分割查封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措施;有多种财产可选择的,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小的财产进行查控,确保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对暂时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的被执行人企业,积极引导通过执行和解、分期履行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依法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坚决守住依法规范执行底线,坚决杜绝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确保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资金,切实帮助涉案企业渡过生产经营难关。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健全完善涉企案件执行长效机制,深化涉企案件执行工作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执行强制措施,完善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让执行强制措施更加精细精准,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更优的法治环境。

  问:请问席刚院长,基层法院每年审理大量的涉中小微企业合同纠纷案件,能否结合案例,介绍一下莒县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中采取哪些有针对性的创新性举措?

  席刚: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及疫情影响,一些中小微企业因合同纠纷涉诉,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对此,莒县法院主动靠前、坚持把司法服务中小微企业,作为落实市委、莒县县委“突破莒县”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按照市中院《关于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19条,结合莒县实际,出台了《关于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2条,开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落实“一次办好”机制,灵活运用“活封活扣”等手段,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今年共审结涉企案件1035件,调撤率47%,涉案标的额达19.18亿元。此外,莒县法院还组成司法服务工作组,利用办案之余,走访中小企业78家,解答难题126个,挽回损失6000余万元。

  如审理的一个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日照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某畜牧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原告申请诉前查封了被告猪场内的5000头种猪。后,被告欲将查封的4621头临近预产期的种猪转运到河南省某地的猪场生产。在种猪转运中,遭到原告的强力阻挠。承办法官考虑到涉案保全的种猪临近预产期,被告猪场不具备繁育生产及产后护理条件,如果不及时化解矛盾,将会造成巨大损失。案件承办人遂与双方多次沟通、释法明理,最终被告将700万元打入担保账户,原告同意变更保全措施,种猪得以顺利生产。这样做既依法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因保全措施影响被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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