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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全站A股绿色周报|44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 一龙头盐企收75万元环保罚单

2022-12-24 15:51:57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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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22年12月第二、三周搜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44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其中,23家属于国资控制企业,9家为千亿市值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44家上市公司背后有多达649.84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将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华明装备子公司收环保罚单、上市公司雪天盐业新登环境风险榜……2022年12月第二、三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98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市区、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2022年12月第二、三周搜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44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总体来看BOB全站,在2022年12月第二、三周,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44家上市公司。其中,23家属于国资控制企业,9家为千亿市值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44家上市公司背后有多达649.84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将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本期,制盐上市公司雪天盐业(SH600929,股价7.89元,市值116.34亿元)新登环境风险榜,因其子公司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二盐业”)近期收到了一笔环境行政处罚。

  文号为赣市环行罚〔2022〕2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9月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昌大队执法人员经排查发现: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氧水项目雨水收集池废水溢流至厂区内雨水管网后,经雨水总排口流至园区管网外排。执法人员现场对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氧水项目)围墙外1#雨水检查井、雨水收集池、墙内雨水收集井、围墙外雨水沟、雨水总排口废水进行取样并委托江西省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废水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氯化物等污染物。而《关于〈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8万吨过氧化氢(双氧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明确要求项目废水(含工艺废水、生活污水、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等)经厂区内自建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基地污水处理厂(一期)。九二盐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由此公司在2022年12月14日被处以了75万元的罚款。

  暴露环境风险的九二盐业是一家从事盐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公司,其官网介绍称,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江西(会昌)氟盐新材料产业基地,是省级化工园区龙头企业。雪天盐业2022年半年报则显示,九二盐业的主要业务为工业盐、精制盐、绿色食品精制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今年上半年九二盐业净利润为14974.37万元。

  此外,今年11月,雪天盐业发布的定增预案的修订稿中还提及,雪天盐业将募资约2.4亿元用于九二盐业热电联产(一期)项目。公告称,该项目将为九二盐业烧碱、盐产品生产提供了配套清洁能源供给,同时优化企业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顺应了目前“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产能结构优化的趋势。但在此之前BOB全站,九二盐业先暴露了环境风险。

  随着绿色环保理念愈发受到重视,更加严格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加速落地——2021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并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而今年2月8日起,《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此外,根据《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对于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市场关注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要求企业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及时披露。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目前,多地已经公开2022年度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下一步,将加快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建设。A股绿色报告项目关注到,本期收录的生态环境监管记录,涉及被纳入“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公司。

  其中,上述提及的雪天盐业子公司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便被纳入“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上文提到的九二盐业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九二盐业曾提出两条陈述申辩意见,其中一条为九二盐业表示已安装监控系统进行整改,另一条则为请求不予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对此,生态环境局仅对第一条意见予以采纳,对“请求不予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意见不予采纳。

  九二盐业为何会提出这一请求?目前对于这一处罚的披露情况、披露管理机制是怎么样的?12月22日,“A股绿色报告”项目记者向雪天盐业发送了采访邮件,但截至发稿前,记者尚未收到雪天盐业关于采访问题的回复。

  在此之外,洪城环境子公司温州宏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拓日新能子公司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也均被纳入“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

  其中,A股绿色报告项目收录数据显示,温州宏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BOB全站,因“2022年8月10日下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十一路400号的该公司处执法检查时,该公司主要从事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该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评批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规定该公司产生的脱硫废水需经絮凝沉淀预处理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纳管进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第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检查时公司正在生产,现场发现脱硫沉淀池旁有水泵和软管,软管连接到沉淀池旁的空地里,浙江瓯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温州宏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废水沉淀池和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总排口各采样5瓶、沉淀池旁地面和外抽空地软管旁地面各取样1袋。经检测,该公司沉淀池废水PH值7.77,化学需氧量34mg/L、氨氮25.2mg/L、总铜0.19mg/L,总铬0.14mg/L、总镍lt0.05mg/L,总锌0.2mg/L、总镉0.058mg/L、悬浮物15mg/L;沉淀池旁地上固体废物PH值7.7、总铬796mg/kg、镍58mg/kg、铜451mg/kg、锌1.02×103mg/kg、镉15.2mg/kg、六价铬10mg/kg;沉淀池旁空地绿化内固体废物PH值7.68、总铬1.19×103mg/kg、镍91mg/kg、铜959mg/kg、锌1.70×103mg/kg、镉15.6mg/kg、六价铬25mg/kg。后经进一步调查,温州宏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8月9日因抽水泵损坏将脱硫沉淀池中的脱硫废水和清洗废水的混合物另接水泵通过软管直接抽到沉淀池旁空地里,未采取任何措施直接排放外环境”被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贰拾伍万元人民币。处罚文号为:温环龙罚〔2022〕56号。

  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则在近期一连收到两笔处罚。其中,其于2022年11月24日,因“检查发现该公司2*300t/d玻璃生产线原料车间排气筒配套建设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定时清灰系统未进行喷吹,台账未见维修登记记录,故障情况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被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0万元;此外,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同日还因“检查发现该公司采样风机未运行,不能正常采样,未及时维修并报备;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冷凝器未运行,造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数据失真”被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罚款:8万元。处罚文号分别为:陕E环罚﹝2022﹞101号、陕E环罚﹝2022﹞102号。

  对于上述处罚的披露情况、披露管理机制等问题,“A股绿色报告”项目记者在12月22日分别向洪城环境、拓日新能发送了采访邮件,12月23日下午,洪城环境(SH600461,股价6.9元,市值75.22亿元)方面回复了采访邮件。

  其中对于处罚的信息披露情况,洪城环境表示,温州宏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泽热电”)收到该则行政处罚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展开了整改行动,并按要求及时提交了环境信息披露材料,该则行政处罚情况已在龙湾区人民政府网站环境管理模块进行了披露,后续随着该地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宏泽热电将严格按照格式准则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临时报告和年度报告。此外,洪城环境指出,洪城环境作为上市公司和宏泽热电的控股公司,将会协助并督促宏泽热电完成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同时洪城环境也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文件要求,在证券市场对达到披露条件的环境信息进行公开披露,渠道为纸媒及网站相结合。

  对于上市公司是否会对这则处罚进行披露,洪城环境则表示,上市公司对相关行政处罚进行公告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作定期披露。对此,洪城环境指出,由于该行政处罚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作出的,公司最近一期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半年报公司新闻,披露的时间范围为2022年1月-6月,因此,本次处罚决定将会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以及202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予以披露。第二种途径则是作临时披露,对此,洪城环境表示,宏泽热电环保处罚事项金额未达到需单独披露临时公告的条件,且未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对于处罚所涉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洪城环境回复称,宏泽热电收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龙罚[2022]56号)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的相关情况,已采取如下整改行动或修复措施:

  此外,洪城环境也表示,公司将继续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结合实际运营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和应对措施,做好随时接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准备,进一步重点关注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督促、指导各责任主体单位严格按照格式准则披露环境信息临时报告和年度报告。并称,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在信息披露合规的范围内,进行依法披露,对各子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进行全面监督,不断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公司也会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参加辖区集体接待日活动等多种方式,主动拓宽与投资者和公众的交流互动渠道,加强社会公众对公司环境信息的全面了解,加深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认同。

  拓日新能(SZ002218,股价4.59元,市值64.86亿元)方面,记者则在截稿前未收到上市公司关于采访问题的回复。

  2022年12月第二、三周,数据库搜集到41家关联企业收到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涉及44家上市公司。

  本期不少上市公司均因旗下公司涉及与水相关的环境违法行为而登上环境风险榜。其中包括近段时间以来,受到不少机构调研的上市公司华明装备(SZ002270,股价7.5元,市值67.22亿元),其子公司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近期收到了一笔处罚金额为36.8万元的环保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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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而言,文号为遵市环罚决字〔2022〕1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9日对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自2022年8月9日至2022年9月1日期间,零件车间热处理小组含氰废水调节池内自动液位阀损坏未运行,导致含氰废水经过线路管道口溢流至管线沟,通过管线沟水泥层破损处渗入地下。执法人员现场委托遵义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对溢流至管线沟内的含氰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溢流至管线沟渗入地下的含氰废水氰化物超标4.5倍、石油类超标67.6倍。

  近期收录的处罚数据显示,不少当事企业在收到处罚告知书后都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文号为遵市环罚决字〔2022〕1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提及,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申辩内容表示,处罚告知书中所涉问题,确实存在管理及工作衔接上的疏漏。此外,申辩内容称,告知书中指出的“3吨”废水,公司通过认真研判只有少许水量溢出,约为0.1吨。并表示,9月1日检查发现问题后,公司积极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的相关图片资料及相关制度。申辩内容表示,处罚告知书中所指违法行为,公司没有主观意向要这么做,更没有“逃避监管故意排放”的目的和动机。疫情之下,企业生产困难,望能在基于事实的基础上,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

  对此,生态环境局召开了行政处罚会商会,认为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处罚。而对于陈述申辩称告知书中指出的“3吨”废水实约为0.1吨,由于公司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不予采纳。并指出,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办理了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建设了含氰废水循环设施,明知含氰废水不能外排,但未尽到对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维护的主体责任,导致含氰废水外溢,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不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显示,鉴于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七条第二点从轻或减轻情形中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且当下疫情期间保民生稳经济大盘等因素。为此,会议一致同意对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从轻进行行政处罚。由此,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6.8万元。

  在上述公司之外,近年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众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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